宁师人(2002)第62号
根据《南京师范大学关于实施“青蓝工程”第二期计划,加强新世纪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宁师人[2002]第3号)的规定,学校决定对国家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、省“333工程”及省校“青蓝工程”培养对象实行学术假制度。现就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规定:
一、享受学术假的范围
1.“十五”期间选拔的国家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、省“333工程”和省、校“青蓝工程”培养对象;
2.“九五”期间选拔,但在宁师人(2002)第3号文出台时(2002年1月)仍在培养期内的国家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、省“333工程”和省、校“青蓝工程”的培养对象。
二、学术假时间及有效期限
1.国家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、省“333工程”第一、二层次培养对象、及省级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可享受一年学术假;省“333工程”第三层次培养对象、省“青蓝工程”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校“青蓝工程”培养对象可享受半年学术假。
2.培养对象享受学术假的有效期原则上限定在培养期内。如遇特殊原因培养期内无法安排的,经学校批准可在培养期结束后的2年内予以安排(培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,取消学术假)。
三、学术假期间工资待遇
1.学术假期间,原工资、校内岗位津贴待遇不变。
2.学术休假教师如出国访学进修,则其工资、校内岗位津贴从出国下月起暂停发放,待回国注销学术休假后一次性补发。
四、学术假审批程序
1.个人申请。教师个人申请,填写《南京师范大学教师学术假申报表》,注明学术休假的起至时间和研究、进修计划;
2.院(系)签署意见;
3.人事处审核。
五、附则
1.学术休假可在有效期内分次享受,但每次安排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。
2.学术假注销。教师学术休假期满,须到人事处注销学术休假。
3.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以往文件规定凡与本文件不符的,以本文件为准。
4.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|